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当地群众可以从事不影响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内,不得擅自砍伐林木、种植作物、放牧和进行其他作业。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