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军事设施保护办法/第三章 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的划定第十三条有效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也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的划定和保护范围的确定,由主管该军事设施的师、旅(独立团)以上机关或军事设施委托看管单位、县人武部和地方县人民政府共同申请,逐级上报,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确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