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军事设施保护办法/第三章 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的划定第十二条有效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划定后,逐级上报省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军区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手续。有特殊保护要求的军事禁区的划定,按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