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军事设施保护办法/第三章 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的划定第十一条有效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工作,由军区和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承办,在划定某一军事设施的具体范围时,应有当地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和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参加。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