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对选举或者罢免的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的代理检察长,须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每届任期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