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