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