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逐步做到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与其人口所占比例相适应。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