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二章 对象、内容和方式第五条有效凡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不分民族和宗教信仰,均应接受国防教育。国防教育分为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现役军人,民兵、预备役人员,国防科技工业单位职工,高等院校、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和学生,接受重点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