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对扰乱国防教育秩序,破坏国防教育场所和设施,挪用和侵占国防教育经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