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十八条有效对拒不执行本条例的单位,由县以上国防教育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者经教育不改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拒不接受国防教育的公民,由其所在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