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十七条有效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国防教育委员会予以表彰、奖励。表彰、奖励的标准和办法由省国防教育委员会会同省人事厅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