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国防教育委员会予以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的标准和办法由省国防教育委员会会同省人事厅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