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防教育条例/第四章 教员、教材、设施和经费第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机关、企业(含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事业单位的国防教育经费在本单位的干部培训费或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学校的国防教育经费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经费在民兵事业费、训练统筹费、以劳养武收入中列支。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