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防教育条例/第四章 教员、教材、设施和经费第十五条有效开展国防教育可以利用民兵预备役训练基地、革命历史纪念馆、革命历史旧址、烈士陵园、体育馆和民兵青年之家等场所。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少年军校、国防教育园、国防教育中心等国防教育基地。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