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九条已修改成立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