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以下简称宗教事务部门)对本辖区的宗教事务负有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宗教事务部门做好宗教事务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