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非通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