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财产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税收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享受税收减免优惠。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上述情况。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