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财产第四十条已修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依法所有的房屋和管理、使用的土地、山林等,由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管理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林权证书;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关部门在确定和变更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林权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