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信教公民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按照本宗教的教义、教规和习惯进行宗教活动。

信教公民也可以在本人家里过宗教生活,但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