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活动第三十六条已修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不同信仰和不同教派之间的宣传和争论,也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任何组织和个人进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各项规定,尊重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宗教信仰习惯。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