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迁移以及变更登记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宗教活动场所终止的,其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