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护,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具有宗教属性的文物的认定、使用,应当征求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