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护,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具有宗教属性的文物的认定、使用,应当征求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