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十六条已修改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有关宗教团体认定,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