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十七条已修改经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依照本教规定的职责主持宗教活动。其他人员不得主持宗教活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