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经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依照本教规定的职责主持宗教活动。其他人员不得主持宗教活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