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经省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并取得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