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
法规
部门文件
关于
中文
English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十二条
已修改
鼓励宗教团体培养爱国爱教、遵守法律法规、有较高宗教造诣的宗教教职人员。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一条
回到全文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