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义工培训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培训计划;
(二)有具备一定宗教学识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培训人数不得超过举办场所的容纳规模;
(四)培训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培训对象不得超出教职人员和义工范围。
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举办培训班应当提前十日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义工培训班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