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五条已废止机动车维修经营实行分类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汽车、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各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具体经营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