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机动车维修市场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对机动车维修市场实施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确保维修质量。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