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工商、公安、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城建、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机动车维修市场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