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对汽车、电动汽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质量检测、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