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对汽车、电动汽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质量检测、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