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经营区域内进行机动车维修作业,并保持作业环境的整洁。对维修车辆产生的废油、报废的铅蓄电池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防止环境污染。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