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经营区域内进行机动车维修作业,并保持作业环境的整洁。对维修车辆产生的废油、报废的铅蓄电池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