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结算维修费用时,经营者应当开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出具统一印制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和维修费用结算清单。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上,应当标注竣工出厂日期、质量保证期限等内容。在结算清单中,应当对工时费、材料费分项计算。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