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机动车维修。维修中认为确有必要在合同以外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更换零部件,应当通知托修方,重新约定。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