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机动车维修。维修中认为确有必要在合同以外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更换零部件,应当通知托修方,重新约定。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