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处公示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机动车维修标志牌以及维修项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质量保证期限和监督电话。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应当向所在区、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