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道路货运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第九条已废止从事道路货运、货运服务的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交通行政管理人员的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道路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印制的货运车辆技术档案文本,并如实填写。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2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