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从事道路货运、货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以下经营情况等资料:(一)经营资质;(二)运输经营收入;(三)货运量、货运周转量;(四)其他应当报送的经营情况资料。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