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将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备案的,由市或者区、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不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货运场(站)经营者,可以处30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