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道路货运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或者区、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2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