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由市或者区、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无《经营许可证》或者持无效《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货运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无《经营许可证》或者持无效《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货运场(站)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