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道路货运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第十一条已废止从事道路货运、货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码标价,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2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