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城市热力工程未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并处三万元罚款;

(二)城市热力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从事城市供热经营的,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供热企业擅自改变供热能力、范围或方式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