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规定时间供热,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城市热力设施发生故障或因其他原因停止供热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