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应急预案,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二十四小时应急备勤。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