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第六章 热费收缴第四十条有效城市热力实行社会商品化经营,热费收缴按供用热合同履行。具备热计量及温度调控功能的,应当实行计量收费。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