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第五章 用热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热户不得申请停止用热:(一)单管循环供热的居民用户;(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热户用热安全和居民共有供热设施运行安全的。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