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第五章 用热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用热户应当履行供用热合同,爱护管道、散热器等供热设施,并对房屋采取保温措施,确保正常采暖。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