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第五章 用热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用热户改变用热面积或者用热户发生变更的,应到供热企业办理有关手续,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