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热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供热企业的经营服务活动应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标准和规范,信守供用热合同,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测用户室温及检查设施运行情况,按时、连续、保质供热。在供热期内,供热企业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电话服务制度。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